关于对全校学生统一参加医疗保险事宜的告示 时间:2009年10月29日 15:07 来源:本网站 怀化医专全体同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指示,经学校研究决定,将我校全体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现将具体参保事宜告知如下: 一、【缴费办法】 1、2009年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学生每人每年医疗保险给予80元补助,学生每人每年只需交20元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2、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缴费手续和参保登记。2007级校外实习生和2008级学生的保费由学校统一在书籍费中代交(2009级学生入学时已交)。参保学生自缴纳保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3、学生的基本医保参保年度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学生参保后休学、退学的,在参保时限内仍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二、【报帐程序】 1、住院费用报帐程序:参保学生如发生疾病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城区凭学校证明、学生参保卡、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选择医院医保办(科)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出院直接到医保窗口结算。乡镇学校的学生在乡镇医院住院带学校证明、学生参保卡、户口薄原件、疾病诊断书、住院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在每月15-20日到区医保局结算。 2、门诊费用报帐程序:参保学生如发生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凭学校证明、学生参保卡、身份证(户口薄原件), 代领人的身份证、疾病诊断书、门诊发票、处方到区医保局结算。 3、参保学生节假日或寒暑假在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在48小时内办理急诊手续,因当地医疗技术设备不足需转上级医院就医的请到区医保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后请带好相关资料(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户口薄原件、代领人的身份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到鹤城区医保局结算。 4、区外报销:按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怀劳社发[2009]22号)《怀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转外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负10%,剩余部分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执行。(2007级实习生若在怀化市以外地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本规定报销医疗费) 三、【享受待遇】 1、09年定点医院及报销比例标准根据(怀劳社发[2009]22号文件:(学生住院自然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金额为5万元),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等级 医 院 起付线 基金支付 一级 红十字医院、市机关医院、乡镇卫生院 100元 75% 二级 市二、四、五医院、535医院、中医院、区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200元 60% 三级 市一、三医院 500元 45% 注:自然年度个人只承担第一次起付线费用,第二次(含)以上住院的不再交纳起付标准。 2、门诊?特殊病?的费用结算及待遇的申请:参保人员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内4000元以内的和精神分裂症、脑部疾病全瘫门诊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在2000元以内的,由基金支付60%,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 患?特殊病?的大学生,由本人向校学生处(校医务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局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即可享受到门诊?特殊病?病种费用。 3、在5万元限额内,在校学生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未住院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60%,一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如发生无他方责任人的意外死亡每人一次性补偿1万元,超额不予支付。 四、【注意事项】 1、双重参保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学生如发生疾病可以先到保险公司办报后再拿发票和相关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到鹤城区医保局办报。 2、参保人员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 (2)、交通、医疗事故; (3)、工伤、职业病的医疗和康复支付范围的; (4)、整形、整容;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医疗的; (6)、未经批准在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7)、超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 (8)、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病、伤、残的。 五、学生若有疑问,请致电0745-2383150咨询,各项条款如有政策调整,会另行通知。 怀化医专学生处 2009年10月28日